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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宏: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17-7-10 发布者:管理员

 


“无敌”商标?

    众所周知,注册商标在核定范围之内享有商标专用权。罗老板不觉动了心思,我在灭蚊器上注册个“灭蚊器”商标,别人就不能在灭蚊器上标注灭蚊器了,只有我能用,生意岂不是无敌了!

    俗话说,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罗老板的如意算盘,注定落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一条规定,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可见,“灭蚊器”作为通用名称,在灭蚊器这一商品上是不得作为商标直接注册的。

    同时可以看到,仅有本商品的图形等标志也不得直接作为商标注册,因为这些标志缺乏显著特征,难以将一方的商品与他人商品区分开,从根本上起不到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基本作用,自然不应当作为商标核准注册。


    这边孙老板又发话了,“‘法无禁止即可为’,

那么我不去注册,只把这类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可不可以呢?”

    答案确定一定以及肯定可以的


举个“栗子”

牙膏:两面针


中药:两面针

个中差异,你们明白了吗?

只要这些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又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