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澜研究
张志宏: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17-7-10 发布者:管理员
“无敌”商标?
众所周知,注册商标在核定范围之内享有商标专用权。罗老板不觉动了心思,我在灭蚊器上注册个“灭蚊器”商标,别人就不能在灭蚊器上标注灭蚊器了,只有我能用,生意岂不是无敌了!
俗话说,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罗老板的如意算盘,注定落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一条规定,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可见,“灭蚊器”作为通用名称,在灭蚊器这一商品上是不得作为商标直接注册的。
同时可以看到,仅有本商品的图形等标志也不得直接作为商标注册,因为这些标志缺乏显著特征,难以将一方的商品与他人商品区分开,从根本上起不到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基本作用,自然不应当作为商标核准注册。
这边孙老板又发话了,“‘法无禁止即可为’,
那么我不去注册,只把这类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可不可以呢?”
答案确定一定以及肯定是可以的。
举个“栗子”
牙膏:两面针
中药:两面针
个中差异,你们明白了吗?
只要这些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又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