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澜研究
张志宏谈乔丹案启示:气候已变,2017是时候树立知识产权风险意识了
说起乔丹,你想到的是他?
是她?
还是它?
之于笔者,听到“乔丹”二字,上述三位在脑海中依次浮现。第一位被奉为篮球之神,是偶像。第二位是因其别名也叫乔丹,且大有特点。第三位则是因为曾经买过这个牌子的篮球鞋,当时天真的以为,乔丹体育是偶像乔丹在中国开的公司,就像李宁之于体操王子李宁。
后来,我读的书多了,才发现乔丹球鞋与偶像乔丹之间没有半毛钱关系,一种上当受骗的感觉油然而生,心想乔老爷咋不来维权呢?
2012年,乔老爷当真拿起法律武器,开始捍卫自己的权利。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战打响,详见下图。
讲真,乔老爷与商标局的之间的官司,从一开始我就认为应当判决乔老爷胜诉。说乔丹体育没有傍名人的意图,不管你信不信,我反正不信。既然是傍名人,则自然会损害名人的利益,自然不应当保护。道理就是这么个道理,我想也不会有太多人反对。
但是,北京中院、高院均判决乔老爷败诉。是办案法官水平太差么?我可不会这么想,他们绝对都是法律精英,水平高了去了。有可能的是,他们考虑的太多,以致参杂了法外因素。毕竟乔丹体育,用它自己的话来说,近三年来向国家缴纳税金已超过15亿元,捐助款物超2亿元,安排社会就业8万多人,已发展成为在国内市场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大型知名运动品牌企业。而乔老爷呢?恐怕并没有为中国做多大直接贡献。帮无关外人打有功家人,单从感情层面上说,就有些说不过去。
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说,乔丹案,判乔老爷胜诉或败诉均可:判其胜诉,公正合法;判其败诉,合情,而且也不违法:在证据方面做些文章,将调查报告等证据排除,认定乔老爷提交的证据不足即可。你是很出名,但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大家买“乔丹”产品是冲着你乔老爷去的,所以,不好意思,不能判你胜诉。
因此,最高院怎么判,更多的取决于审判法官的价值取向,是公正审判,在国际上塑造一个充分保护知识产权的国家形象;还是发展优先,对诸如傍名人、山寨等投机取巧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宽容对待。
最终,最高院给出的答案是前者。这可能多少出乎大家的意料,我们不是不大保护知识产权的么?想当年盗版微软蓝屏事件,最后还不是不了了之?大家的盗版微软软件还不是正常在用?为什么这次就不同了?
想想,我国早在2001年就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作为一名国际玩家,国际规则自应遵守。而国际规则多由强国制定,强国强在何处?归根结底,可谓知识。因此凡强盛之国,无一不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贸易规则也向来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只不过,弱国想要接近强国,山寨模仿往往是必经之路,此阶段知识产权保护,只能是弱保护。长久以来,我国为快速“长大”,知识产权保护便处在这个弱保护阶段,彼时微软也无可奈何。
最高院关于乔丹案的一纸判决,预示着我国知识产权弱保护阶段行将结束。此一是国际规则使然,二是形势使然,模仿可以接近,超越则必须创新,必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预见,侵犯知识产权的代价,将愈来愈大。如果你的公司安装了100套盗版微软系统,或许是时候考虑与微软谈判,争取以优惠价格正版软件了。你也是时候树立知识产权风险意识了。
国家是在发展的,法治是在进步的,别再想着傍名牌、打擦边球等投机取巧的手段了,唯有诚实做人、踏实做事,方能实干兴业。
只是,乔丹纷争未必到此结束。乔老爷也未必就是善主,击垮乔丹体育,吃掉乔丹体育,坐享其成,也未必没有这种可能。出来混,早晚是要还的。倒也不希望乔丹体育因为耍了下聪明,却丢掉了性命,毕竟“民族品牌 乔丹”,它确是乔丹体育一手养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