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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超:商标?通用名称?你觉得“新华字典”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7-2-20 发布者:力澜 · 知识产权团队

   

 

    新华字典是每一位中小学生的必备工具书。笔者还记得小学语文课堂上老师要求每一位同学都必须购买一本新华字典,而且对出版社、印刷版次都有明确的要求。


    抗战胜利后,深感字典在中小学教育中有着重要意义,而中国却没有一本适合学生使用的字典的魏建功先生与金克木、吴晓玲、张建木、周祖谟一同决定编纂一本字典。参与编纂的人员为五个人,五人决定取谐音为“伍记小字典”,但是并未编纂成书。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教育出版社成立了一个专门的机构命名为新华辞书社,新华辞书社在原“伍记小字典”体例上编纂了《新华字典》初稿,印制一部分用以征求意见,最终以《新华辞书社》的名义印发了第一版。

 

 

1956年新华辞书社并入中科院语言研究所(现中国社科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此后“新华字典”由商务印书馆出版。

 

2016年,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将华语教学出版社告上法庭,商务印书馆认为华语教学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其“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权以及特有包装装潢权,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并导致市场混淆,索赔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支出340万元,并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禁止在辞书产品上使用和原告“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在报纸、官方网站首页、新浪微博、天猫店铺首页等处发布声明。

 

 


 

庭审中,商务印书馆认为“新华字典”为其未注册驰名商标。


原告方介绍,从1957年至今,商务印书馆已连续出版《新华字典》共11版。他们认为“新华字典”是商标是因为字典这一商品具有一定特殊性。商标的作用就是帮助消费者筛选对其有用的商品。消费者对字典好坏的判断比较困难,这时就高度需要依赖商标。“新华字典”在世界知名度高,在中国影响力更是巨大,可以说,“新华字典”构成驰名商标。



 

    庭审中,被告华语教学出版社认为“新华字典”属于辞书通用名称。


被告方介绍,他们出版的“新华字典”通过了我国出版管理部门审核。说明出版管理部门并不认为我们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现在市场上,新华字典出版者众多,甚至电子版的软件等也非常之多。


而且《新华字典》的著作权人是中国社科院语言研究所,原告方只享有作为出版者的专有权。第一、二版《新华字典》都是由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并不是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项目最初系国家组织专家编撰,承担着新中国现代汉字标准化推广及社会公众扫盲的历史任务。随着国家不再组织编撰《新华字典》,各出版社自行撰写出版,“新华字典”由国家项目名称已经转变为公共领域的辞书通用名称。



双方在庭审上你来我往,交锋激烈。本案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通用名称与商标的区别。


商品通用名称是指某类商品的名称。例如:牙膏、色拉油。


商品商标是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经营的商品上,用于区别商品来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例如:芳草牙膏、金龙鱼色拉油。


商品的通用名称与商品商标的区别有:


第一,在本质上,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而商品商标尤其是注册商标具有显著性。


所谓显著性就是指能够将该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分开来的特性。生产经营者将商品上贴上香烟的标识是无法让消费者区分香烟的来源的,而贴上“红塔山”的标识,消费者就可以知道这种香烟不同于其他香烟了。


 

第二,在权属上,商品的通用名称具有大众性,而商品商标具有专一性。


商品的通用名称资源属于整个社会,任何人都可以使用。每个厂商都可以将自己生产的衣服表上大衣、裤子等等。而商标的商标具有专一性,“七匹狼”的厂商就不可以将自己销售的裤子标上“海澜之家”的标识,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


第三,在使用目的上,商品的通用名称用以区分商品的种类。商品商标用以宣传商品的来源。


人们使用醋、矿泉水、白酒这些名称的目的是区分商品种类。而人们使用恒大冰泉、百岁山、农夫山泉的目的是为了宣传自己的品牌,便于消费者在同类产品中寻找到自己。


预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近将要做出判决,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将华语教学出版社的“国典”也将落下帷幕,我们也期待着法院对“新华字典”是否属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