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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宏:身边的商标之“花甲王”

发布时间:2017-6-6 发布者:力澜 · 知识产权团队

合肥不是海滨城市,却充满了海的味道。天气稍暖,漫步街头,“XX花甲”,随处可见。一一尝来,“花甲王”家花甲的味道,堪称一流。



因其美味,余常光顾。一来二去,渐渐与老板熟了。闲谈得知,其欲招商加盟,大展宏图。



知识产权律师,三句不离本行。既要招商,商标事大。笔者第一反应,“花甲王”在餐饮服务上恐怕难获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花甲王”之“花甲”是食材的通用名称,“王”字用于修饰“花甲”非但没有增加商标整体的显著性,反而有夸大商品质量的嫌疑,增加了商标整体风险。



查询得知,“花甲王”商标正处于无效宣告中。结果如何,笔者于此,并不断言。但律丝粉丝,强烈建议老板更换商标、重建品牌。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又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一旦发展壮大,极有可能会有竞争对手据此攻击,陷“花甲王”于不利处境。


最后,祝愿身边所有的创业者的身边都有一位可靠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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