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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国庆:“共享单车”模式涉及法律问题及建议综述

发布时间:2017-6-14 发布者:管理员

共享单车

“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一夜之间,共享单车就遍布我们身边。便捷、经济、时尚、环保,贴上了众多标签的共享单车,自诞生以来便以有效化解城市交通“最后一公里”出行难题的面目出现,吸引了眼球,获得了投资,也培养了出行习惯。手机扫一扫,立刻就上路,已经开始成为短距离出行方式的首选。



存在问题


企业运营风险问题

享单车、共享电瓶车的运营成本很大,盈利压力很高。从目前实际的经营状况来看,仅以自行车的所谓“共享”现状来分析,由于自行车车主的意识问题、参与度问题、自行车的标准问题等限制,导致真正集合社会资源的“共享”模式根本无法形成。为了推动业务迅速发展,“摩拜”等平台普遍采用了自行制造投放自行车这种模式。虽然每台自行车的成本已经从6000元下降到了2000元以下,甚至更低,但这仍然导致了自行车初次投资的成本非常巨大。加之停放自行车的场地成本,软件开发和升级的技术成本,以及后期的运营管理成本等等,导致这一项目的推进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短期内要实现盈利几乎没有可能。而在共享汽车领域,这一现象更为严重,多家共享汽车平台几乎没有任何一家实现盈利。众多的共享交通工具平台都无一例外的依靠风投资金的介入以维持运转,一旦在运营中长期不能解决盈利的问题,就必然挫伤新的投资进入。在未能实现盈利自运转之前,一旦资金停止供应,资金链必然断裂,平台运营将崩溃,并将因此产生一系列的遗留问题难以解决。


公共资源使用与管理问题

享交通工具的运营,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对公共路面等资源的使用和管理问题。从平台企业节约成本的角度考虑,当然希望政府能够给予免费的或者优惠的政策待遇。但如果仅从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来说,政府没有理由在公共资源的供给上给予一家纯粹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以优惠。高昂的、不确定数额的停车成本,显然不宜由共享交通工具的用户来买单,因为这必然导致用户使用成本的不公平。而如果将停车成本转嫁给交通工具的所有人(真正意义上的共享模式),将更加严重挫伤交通工具所有人参与的积极性。最后,这一成本只能由平台方自己承担。而如此将急剧的、不确定性的放大平台的运营成本。尤其是在较为偏远的地带,停车的费用可能将远远高于车辆运营可能产生的收益,如此将必然导致共享模式的不可持续。


然,作为互联网经济催生下的新的经营业态,共享交通工具模式倒逼公共管理者对这一新的行业的研究。从某种意义上说,共享交通工具的模式缓解了城市的公共交通压力。对于公共汽车、出租车、地铁等交通工具来说,均由政府统一监管,并在不同程度上享受政府公共资源的倾斜政策。共享交通工具这一运营模式,能否搭上公共出行方式这一政策航班,有赖公共管理方面的理论予以进一步的论证。如果能够从公共资源的倾斜使用角度解决停车及其成本的分担问题,将毫无疑问为这一行业迎来发展的极好机遇。


存在问题


存在问题


商业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2017年4月,共享单车“第一股”永安行被诉专利侵权。这一新闻不仅在知识产权圈子里广泛传播,同样在共享经济和互联网产业引起了轰动,甚至成为整个社会瞩目的焦点。


联网技术催生了很多全新的产业和行业,产生了很多全新的商业模式。在中国,商业模式还不能独立作为专利加以保护。但是,互联网经济下某种商业模式的产生,往往要以新的信息系统运作方法或者信息系统本身的运作为基础。而在《专利法》中,作为软件的信息系统,或者其实现方法,是可以作为专利权保护的客体,以发明专利存在的。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为解决某技术问题,全部或部分以计算机程序处理流程为基础,通过计算机执行按上述流程编制的计算机程序,对计算机外部对象或者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的解决方案,可以作为发明专利申请保护。在共享单车领域,就存在这样的现象。


2009至2010年,共享单车模式早期的探索者顾泰来,在共享单车领域做过类似的商业化努力,虽然当时未得到市场认可,但他坚信这个模式,并为此申请了专利。这个专利的名称叫“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而如今,当众多资本蜂拥到共享单车这一领域的时候,似乎没有人注意到,共享单车商业模式赖以运行的基础技术方案——“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的存在。“潜水艇”基础专利一直存在,无论你知道或者不知道,它一直在那里等着你。


摩拜单车和顾泰来双方提交的所有专利申请来看,在时间上,顾泰来的专利不仅最早,且已经取得专利局授权,通过了实质检索审查。而从顾泰来专利的技术方案来看,其诉讼依据的“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的技术方案,覆盖了整个共享单车的运行模式的基础。因此,一旦永安行败诉,整个共享单车的几十个运营者将无一幸免。这是一次知识产权对创投资本的挑战,它不是第一次,也绝不是最后一次。


平台收取押金问题


期的平台基本上都收取从几十元到数百元不等的押金。这些押金如果是在一对一的租赁合同关系中,作为对车辆按时完好交还的担保金,这当然无可厚非。但是,作为运营平台,其收取押金的对象是不特定的成千上万人。一种现象一旦涉及人数众多,就成为了一个社会现象或者社会问题。对其合理性评价就不能单从合同法律关系去分析。更何况这种押金的收取和传统的物品易主保管的保证金模式存在本质区别。押金的交付和退还并不实时与交通工具的保管者转换相对应,也不与交通工具的数量或价值相对应(交通工具的数量是确定的,但支付押金的使用者的数量是不确定的,一般来说,交付押金用户的数字远远高于交通工具的数量)。按照自行车投放数量的百万级规模及预期注册用户的数量来估算,平台收取的押金也应是数十亿级甚至上百亿级的规模。如此规模的资金存放在平台,其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效益性既是充满矛盾,又是非常引人关注的问题。而一旦出现平台倒闭后不能归还押金的情况,经济上的纠纷和损失倒在其次,更为严重的将必然损害共享交通工具收取押金这一模式,甚至损害整个社会的诚信氛围。而对于平台方来说,甚至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存在问题


存在问题


车辆的维护问题


照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来分析,承租人损坏租赁物的,当然应当承担修复或赔偿的法律责任。但是,在实际运营中,责任人的确定、赔偿数额的确定、赔偿款的收取都需要参与各方的默契配合。如果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将增加实施的难度。如果所有损毁都由平台来承担,将会加大平台的运营成本。而且会助长使用者不加珍惜的行为泛滥,最终毁掉这个模式。

外,已经发现很多单车二维码被篡改、覆盖,导致使用者无法扫码使用,单车脱离了平台的监管,甚至有使用者向错误的对象扫码付款而不能用车的状况。严格法律意义上说,这种篡改、覆盖二维码骗取他人财产的行为,破坏他人用以维持交易正常运转的信息系统行为都已经构成了违法犯罪。但是,作为共享交通工具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平台是否应当对其提供的交通工具上的二维码的真实性、安全性负责,能不能把后果一概推给使用者?这是需要探讨和明确的法律问题。


车辆导致的风险和责任问题


照法律规定,因交通工具发生的事故责任,如果交通工具自身存在安全隐患的,交通工具的所有人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平台自投的交通工具,其所有者的责任比较容易确定。只要经司法鉴定认定发生事故的交通工具存在导致交通事故的安全隐患,即可确定平台具有责任。而如果是真正意义上的共享模式,交通工具来自不特定的所有者。不特定的所有者将其交通工具交给平台运营之后,究竟交通工具所有者、使用者、平台这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目前并无统一的模式定义。如果交通工具的原始所有者与平台之间是一种租赁关系,而平台与使用者之间是转租赁关系,则按照法律规定,一旦事故发生,且交通工具存在安全隐患,平台作为交通工具的占有者和管理者仍然是需要承担责任的。而如果平台仅仅只是搭建了一个交易的系统,让交通工具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能够彼此方便的找到对方,则平台更应该类似于一个中介方,或者是合同中的委托关系。如此情况下,则应区分平台在不同情形下的责任,已经远远不像转租赁的法律关系那么简单。这些问题不解决,将给各方主体带来困惑,也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共享租车模式的发展。


存在问题


存在问题


诚信评价和诚信数据的使用问题


于使用者的素质参差不齐,发生诸如盗窃、故意毁损车辆、故意破坏程序、支付诚信、违章责任认定等问题,可能会涉及对平台掌握的使用数据的使用,从而鉴别责任人,并对责任人进行诚信评价或责任认定的问题。在此过程种,用户如何让渡权利,平台方、其他数据使用者、社会管理部门如何使用或共享数据,如何解决数据的真实性,如何解决数据传输使用中的纠纷问题,也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上述问题,不能完全涵盖共享单车领域存在法律问题。但基本归纳了影响较为重要的几个方面。

提出了共享单车运营存在的这么多问题

我们是否是只指责却不给予相应的解决办法呢?


当然不是!

且看沈律师

从运营方、参与方、政府及部门等角度

给共享单车运营给出的法律建议

建议


运营方

营方包括投资方和实际运作平台。实际运作平台应充分关注经营的经济风险,也应关注经营的法律风险。毕竟作为一个新生的业态,所有的模式都处于探索中。而不确定的运营模式将产生不确定的法律关系,不确定的法律关系决定了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一种新生模式能否成功或者夭折,很多时候不仅仅取决于经济前景,还取决于法律风险的防控。因为,毕竟,这种模式涉及到了整个社会公众,任何一个法律上的小问题,都可能成为决定成败的大问题。

营平台应当对各自不尽相同的运营模式的各个环节进行法律风险评价,甚至让专业的律师提前介入运营模式的设计,从而评价、转移、规避或降低法律风险,并设计行之有效的、低成本的法律纠纷解决方案。

对于一个全新的商业模式来说,如何确立和保护其知识产权,从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权等角度应该进行综合的布局和规划,更是关系到运营之本。只有权利正当,保护体系和措施完善,才能避免在运营中来自IP的终极挑战。如果在创新型社会只关注资本和市场,忽视自身创新和保护,将随时可能遭受灭顶之灾,更不要谈企业的长久稳健发展。


参与方

为消费者来说,毫无疑问,应当树立诚信守约的价值观,维护诚信的交易秩序。选择租车平台的时候,弄清楚平台的运营模式,合理评价自己的抗风险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平台,避免因为误解误选导致的损失和烦恼。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避免在使用平台的过程中被第三方恶意乘机欺诈产生损失。监护人应对未成年人加强监管教育,避免未达到法定年龄、无有效资格能力的未成年人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发生财产人身损害、事故或纠纷时及时咨询专业人士,维护自身权益。

于真正共享模式下的车辆所有人来说,应当甄别平台的资信和运营能力,弄清楚平台的运营模式对自身财产权益的保障模式,审慎选择合作平台。保证交通工具的安全性能和各种上路必备的合法手续的规范,规避自身法律风险。发生财产人身损害、事故或纠纷时及时咨询专业人士,维护自身权益。


建议


建议


政府及部门

家倡导万众创新,于此同时,更要积极面对创新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政府及其部门要积极从社会管理、经济发展、法律风险等方面加强研究和论证,推动规范和立法,引导理性运营,扶持、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如果研究、引导、监管滞后,对于急剧变化的创新型社会来说,会在发展的同时迅速积聚一系列严重的经济的、法律的,甚至社会的问题。最终累及我们自身。


好了,言尽至此,各位黄车、绿车、蓝车、橙车、土豪金车……的运营er们,你们是不是感觉到受益匪浅呢?如果有任何法律上的需要,可以来力澜所找我们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