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被抓:或涉职务侵占!(法律全解读)

发布时间:2017-9-14 发布者:管理员

转自:法务之家(law114-com-cn)



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因涉王宝强离婚案相关问题于近日被警方抓获。2016年8月14日,王宝强突发离婚声明,称妻子马蓉出轨自己的经纪人宋喆,并决定解除与马蓉的婚姻关系,停止与宋喆的合作。后王宝强到法院起诉其妻马蓉要求离婚。马蓉也委托律师到法院起诉王宝强侵犯名誉,要求删博并道歉30天。去年10月18日下午,王宝强起诉马蓉离婚、马蓉起诉王宝强侵犯名誉权两起案件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王宝强与其律师张起淮一起现身参与了庭审。距离此事过去一年多之后,北青报记者从知情人处获悉,王宝强的前经纪人宋喆目前已经被抓获,罪名可能是涉嫌职务侵占。(北青报记者 李铁柱 匡小颖)



 京师刑辩律师丁海洋就此事件进行了法律解读


我个人对人家的私事不太好奇,但作为法律人,对于“王马事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尤其是涉职务侵占还是需要厘清


王马二人设立了多家公司,典型的是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该公司自2016年4月以来做过多次变更。目前马蓉已不再是该公司股东。王宝强提起离婚诉讼的诉状中称,马蓉隐匿、转移夫财产,至于是转移公司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语焉不详。梳理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的11次股权变更情况来看,该公司股东曾经先后出现过马蓉、王建永、任晓妍、王宝强、宋喆等多人名字。也就是说,从法律意义上讲,该公司已不再是王、马二人的夫妻公司。



马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期间,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但不涉及刑事犯罪问题。可是,在公司股权结构变动以前或者变动过程中,如果马蓉单独或伙同宋某利用职务之便转移、挪用、侵吞公司财产,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夫妻公司依出资数额对外承担有限责任,与独资公司的自然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不同;夫妻公司不同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设立以合伙协议为基础,合伙人对企业财产共同共有;而夫妻公司是依法定程序设立的,夫妻是以股权间接占有公司财产。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夫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夫妻二人公司就是公司的股东为夫妻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公司的主要控股股东为夫妻双方的股份公司”。(1)


读者可能不理解,夫妻公司,公司财产就是夫妻财产,怎么还涉及犯罪问题呢?这就是问题所在。“夫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股东一旦出资,就获得了公司的股权,股东的一切权利都体现于股权之中,股东无权再支配公司财产,股东的出资所形成的财产为公司财产,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基础,也是公司用以清偿经营中负债的来源。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以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向公司主张债权,而不能追及股东。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将公司财产占为己有,会造成当公司财产不能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被宣告破产,债权人受偿比例就会降低,甚至得不到任何清偿的结果。因此,不能将夫或妻非法占有公司财产与占有夫妻共同财产等同,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将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人格的“夫妻公司”的财产权非法据为己有,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1)


况且,从王、马二人设立的多家公司之股权结构来看,实际上也并非完全是“夫妻公司”,而是还有其他股东。如果马蓉单独或伙同他人实施侵吞、转移公司资产的行为,不仅违反《公司法》侵害到公司其他股东的财产权利,还可能对债权人造成重大影响,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如果数额较大,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涉嫌刑事犯罪问题,公司管理机构、股东、债权人均可作为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1)(2)见:《夫妻公司中职务侵占罪研究》,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电子杂志》2013年第二期,作者贾龙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