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诉讼

发布时间:2021-11-1 发布者:管理员

专利无效诉讼

服务介绍

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是指专利权人或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审查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自一项专利权授权公告后的任何时间,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该项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的,都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复审委员会应当对请求人的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维持或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

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查决定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流程介绍

一、无效程序的启动

无效程序启动的时间为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的任何时候,可以一直持续到该专利权终止后。由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能够对专利权终止前的某些事项产生影响,因此允许在专利权终止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无效程序启动的主体: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但是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权人不得宣告自己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二、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受理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启动无效程序后,成立合议组对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进行合议审查。绝大部分案件由3人(组长、主审员、参审员)组成的合议组进行审查。只有极少数案情重大的案件才由5人合议组(1名组长、1名主审员,3名参审员)进行审查。

三、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作出

合议组经审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有三类,一是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二是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三是维持专利权有效。

四、后续的司法救济程序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受理诉讼的法院和诉讼性质与不服复审决定提起的诉讼相同。需注意的是,无效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