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确权诉讼
发布时间:2021-1-16 发布者:管理员
专利确权诉讼
服务介绍
专利确权行政诉讼是指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涉及专利权效力的行政决定、裁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专利法的规定,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对相应的行政决定、裁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一、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在7日内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对受理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二、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三、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下列情形除外: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人民法院经审理,分别作出以下不同裁决:
1、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行为之一的,判决撤销
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3、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