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
清华魏杰:第三次造富时代已经来临!
前几日,第三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在北京举行。最高法院院长周强表示,人民法院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切实加强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作为一个企业的老板或者合伙人,你有没有想过:改革开放早期那个仅靠胆子大、动作快,敢闯敢干就能创富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真正的市场经济、法治经济、知识产权经济时代已经来临!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魏杰,著名经济学家,长期担任国务院、13个省市经济顾问,他预言:第三次造富时代将至,富翁洗牌势不可免,未来的富翁将更多出自拥有知识产权的人。
下面这张图表及其后附的相关案例可以告诉我们,知识产权造富,已经不是预言,而是已经、正在并将持续成为无可辩驳的事实。
上列企业,都是国内赫赫有名的大公司。无一例外,他们都拥有强大的研发力量和知识产权保护能力。而这些知名大公司,无不注重通过商业秘密的手段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华为公司官网宣示,“持续创新是华为基业长青的基石,是华为30多年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华为坚信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是创新的必由之路。作为创新者以及知识产权规则的遵循者、实践者和贡献者,华为注重自有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也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禁止员工不当获取、不当披露、不当使用及不当处置他人商业秘密。”华为公司为了保护商业秘密,制定颁布了《关于尊重与保护他人商业秘密的管理规定》《关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违规的问责制度》《信息安全违规问责定级标准》等文件。2018年8月24日,曾任职华为的吴某、姜某辉、张某敏、王某裕、郁某、李某晶因侵犯商业秘密,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腾讯公司通过与所有员工签署保密条款、施行《腾讯阳光行为准则》、进行安全高压线培训等举措,对公司的商业秘密采取严格保密措施。2020年,腾讯公司认为高临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及杨某通过向腾讯公司员工张某贿赂等方式,多次窃取腾讯公司商业秘密。腾讯公司因此向法院起诉,索赔金额高达2800万元。
美的公司通过制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与所属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等方式保护公司商业秘密。2020年4月底,曾在美的集团下属子公司财务部担任外协管理职务的张某离职后,在同行业的B集团入职。张某入职B集团后,无视美的集团的保密规定及约定,唆使美的集团在职员工石某、谢某非法获取美的集团机密文件。石某、谢某通过美的集团电子邮箱系统、微信软件共向张某提供23份属美的集团的数据、经营文件,其中18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文件。2021年5月份,上述3人因侵犯商业秘密,被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
百度公司通过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竞业限制义务、不招揽百度员工义务及保密义务的方式,要求员工履行保密责任和忠实义务。2017年,曾先后担任百度技术副总裁、技术战略委员会主席、高级副总裁、自动驾驶事业部总经理等职位的王劲,被百度公司以违反竞业协议、拿着竞业补偿款做与百度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还没离职就已经悄悄创办公司,肆意挖角前东家、招揽百度员工等为由诉至法院,索赔金额高达5000万元。
…………
知名大公司的成功不是偶然。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保护成为越来越多企业保持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知识产权竞争时代,以华为、腾讯、百度、科大讯飞为代表的著名企业纷纷建立了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越来越多的中小型企业意识到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纷纷引入商业秘密保护管理系统。用以:
防止技术信息外泄;
防止商业信息外泄;
防止技术人才流失;
防止销售骨干跳槽;
防止关键岗位信息泄露,
其终极目标是: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
华为《创新与知识产权白皮书》向外界宣示:持续创新是华为 30 年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华为坚信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是创新的必由之路。
白皮书还宣称:华为是一家被外界高度关注的公司,因此华为在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的保护上采用了更严格的标准来要求员工,并建立了体系化的管理制度。
2000年,被任正非称作“干儿子”,被视为华为接班人的副总裁李一男从华为出走,创立海港公司并与华为成为竞争对手。在此后的几年里,任正非面临内忧外患,华为公司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危机。华为成立“打港办”,能够最终战胜李一男,收编海港公司,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功不可没。
2014年,华为副总裁陈奕泉离职创业,成立数家公司,组建“博迪系”,成为华为竞争对手。华为再次祭出商业秘密保护的利剑,最终陈奕泉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获刑一年七个月。
在华为成立至今的30多年里,无数次面临这样来自内部的分裂和背叛。一次次成功的应对和阻击,无不归功于华为公司高层对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高度重视,以及为此建立的严格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
2016年,华为在美国和中国两个战场主动发起针对三星的知识产权战争。而任正非在战前的一次内部会议上毫不避讳的称知识产权是“核保护伞”。
作为老板,你是否时常陷入担忧?
技术秘密被泄露,产品被人仿造;
客户信息被泄露,客户被竞争对手挖走;
技术人员、销售骨干加入竞争对手;
核心团队集体出走,另立山头;
作为行业创业先驱,最后成了行业的黄埔军校;
从独家生意,做成了竞争对手林立……
这些担心不是多余的。中国民营企业,除了近年来靠资本助力迅速发展起来的房地产、互联网等少数行业外,完全依靠自身实力获得成功的“百年企业”寥寥无几。从改革开放以来,能够坚持30年不倒,并跻身中国企业500强的更是凤毛麟角。这当然与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较短有关,但这与中国民营企业对现代企业制度未有足够的认知和重视更是密切相关。
民营企业创业初期,合伙人和创业团队基于感情纽带,携手打天下、共患难一往无前。但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如果没有做好基本的制度体系建设,合伙人或创业团队往往因为利益争斗而出现分裂。在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的情况下,企业的技术信息、客户信息等可以很轻易的被离职人员带走。并因此导致企业的竞争优势丧失。
成功的经验一定会受到公众的关注和推崇,但失败的教训往往不为人所知。无数行业先驱最后成了先烈,被淹没在硝烟弥漫的市场竞争废墟里。
等“羊”跑了才想到修“羊圈”,可能为时已晚!
未雨绸缪,胜于亡羊补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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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术秘密
产品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开发计划、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具、操作手册、公式、设计、模型、方法、过程、程序、技术文档,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
二、经营秘密
调查研究、商业模式、商业计划、推销计划、进货渠道、技术来源、销售网络、产品价格、供求状况、产量、产品开发计划、产品市场定位、产品分销途径、产品区域分布、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员工薪酬和福利计划、公司有关会议记录、客户名单和客户、供应商名单、合作方及信息、经营战略、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决策、合同、协议、可行性报告等信息。
力澜® 商密保TM的主要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法典》
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三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法》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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